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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二)
更新时间:2008-6-5  安全工程师考试  收藏此文  收藏"考试中国"
  ●关于各级政府统一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机制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行的若干单行法律对处置特定领域突发事件作了规定,但未对各级政府统一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机制作出规定,本法应在总结这些单行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着重就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统一高效机制作出规定。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补充:一是,为了明确应急管理的统一行政指挥,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二是,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统一信息平台,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储存、汇集、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三是,为了完善应急的统一物资储备,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四是,为了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队伍,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并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五是,为了建立健全统一的风险补偿机制,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关于严重影响国民经济事件的处置
  原草案对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事件,可以采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手段和市场调控措施加以解决,不必另行采取特别措施。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发生严重突发事件,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责任编辑:仰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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