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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一)
更新时间:2008-6-5  安全工程师考试  收藏此文  收藏"考试中国"
  ●关于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的关系  
  原草案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这一规定涉及突发事件与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的关系问题。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两种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有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不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范围,应另行制定紧急状态法,本法可不涉及;有的认为,本法应对草案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四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作出规定,以防止在紧急状态法未制定前存在法律空白。
  全国人大法律委认为,草案规定的四类突发事件与危及国家安全的事件,性质完全不同,处理的机制、办法也不相同,要严格加以区分。宣布紧急状态是大事,要慎之又慎。从现实情况看,本法就应对草案所列四类突发事件作出规定,是迫切需要的。这四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则情况复杂,需要采取的特别措施也不一样,现在尚无实践经验,难以作出统一规定。至于处置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动乱、暴乱、严重骚乱等三种政治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戒严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移入“附则”作为一条,并增加一款规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
  这样规定,能够为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关于草案的几条原则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律委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几条原则性的规定:一是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二是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责任编辑:仰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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